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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关于区内教师交流总体方案(试行)

广州市番禺石碁第三中学

2014-07-29 12:02: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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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优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师资均衡配备,激发广大教师的工作活力,促进我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努力实现教育公平,根据《广州市教育局关于促进义务教育师资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穗教师资〔2013〕68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交流原则

(一)自愿和强制交流相结合。

(二)先区域内交流,后区域外交流(以教育指导中心及区属学校为单位划分区域)。

(三)所涉学科范围服从交流人数要求。

(四)各类交流统筹安排。

二、交流人数

(一)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的专任教师按照每批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总数10%的比例进行交流(至少1名),其中,交流教师中必须有不低于10%的比例为骨干教师(实际交流人数多于4人的至少有1名)。骨干教师包括:特级教师,中小学高级、正高级教师、省、市“百千万人才培养工程”培养对象,各级名教师、骨干教师。

(二)每所民办学校每批至少有2名教师同公办学校对调交流。

(三)没有任教资历的新招聘教师、城乡交流教师、公民办学校之间交流和区域内外人事调动的教师人数可计算在上述交流教师的总数内。

三、交流时间

原则上每两个学年安排一批,每批连续交流两个学年。首批交流从2014学年开始。

四、交流的工作步骤

(一)按交流的总人数要求,制定交流的学科及其人数计划。

1.各学校根据交流人数要求,按以下学科顺序确定应交流学科教师人数,如:某小学按比例应交流2名教师,则应交流语文和数学各1名,如此类推。

小学:语文、数学、英语、音乐、美术、体育、计算机、心理(首批重点交流前三个学科教师,其它学科教师可暂不安排交流);

初中:语文、数学、英语、政治、物理、化学、体育、音乐、美术、计算机、心理(首批重点交流前六个学科教师,其它学科可暂不安排交流)。

2.没有任教资历的新招聘教师人事关系挂在原应聘学校,由区教育局或教育指导中心先安排其到优质学校任教2年,再回原校任教。新招聘教师的学校原则上与被安排的优质学校直接对调交流。

3.区域内只有两所同类学校的,若两所学校交流的人数不一致,则至少按两校原应交流的平均数进行交流。

4.区域内各学校应交流的学科教师不能对等匹配时,按学科教师选配服从人数要求的原则,可由上级打破上述学科排序及范围统筹安排,适当调整。

5.学校的中层及以上党政领导首批可暂不交流。

6.如因工作需要或有特殊情况,区教育局和各教育指导中心可根据实际直接安排教师交流。

(二)落实交流人员。

1.学校按本校或上级的交流计划,发动教师个人提出申请。

2.学校申请人数不足或多于应交流人数时,则按以下原则由组织选派交流人员:根据交流学科及人数计划,在应交流学科的教师中以正式人事关系进入本校的时间顺序排列,从中间开始,向两边扩展,进入本校早的一边为先(若进入本校时间相同,则再以工龄长短排序,从中间开始,向两边扩展,工龄短的一边为先)。此办法及排序法逐批顺延。

3.安排交流教师流向学校时,要兼顾学校的均衡发展和教师的专业发展。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先考虑交流教师的个人意愿。若条件不允许时,由各教育指导中心或区教育局研究确定。

4.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教师,经本人申请,可不安排交流。

5.已参加过各类全职一年以上交流、支教的教师,经本人申请,可在5年内不再安排交流。怀孕、产假、病假的教师也可不安排参加当年的交流。

(三)工作分工。

1.各教育指导中心负责区域内学校教师交流工作,若区域内没有同类学校须跨区域进行教师交流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区属学校之间的教师交流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

2.各学校每批的交流教师名单须于当年的7月底前确定,各教育指导中心须于当年8月10日前将交流教师名单送区教育局组织人事科备案。

五、保障措施

(一)交流教师流动期间人事关系不变,工资待遇由原学校发放。

(二)建立科学合理的交流教师工作机制。

学校应根据自身实际及交流教师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采取多种教学形式开展教学活动;学科水平相当的教师,在跨校交流后可彼此交换教学环境,互相交流研讨;交流到优质学校的资历较浅的教师,可与骨干教师进行师徒结对;经验丰富的骨干教师到普通学校要发挥示范引领和培训者的作用,通过组织年级教学、集体教研、上观摩课、示范课等多种形式帮助培养普通学校教师,促进交流学校整个学科团队的发展。

(三)相关待遇及考核问题。

1. 交流到区域外的教师享有交通补助,标准为500元/月.人(每学年按10个月计发),所需费用由区教育统筹解决。

2.关于交流教师的年度考核问题。交流教师头两年在交流学校参加年度考核,执行交流学校教师的评价标准和考核办法,第三年在派出学校(即原学校,下同)进行年度考核。

3.交流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的考核分配办法。交流教师在交流期间按交流学校的奖励性绩效工资考核分配方案模拟参与考核分配,考核分配结果作为其奖励性绩效工资实际发放的依据。具体办法为:对交流学校所有教师(含交流教师)当年的考核分配结果(个人应得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数量,下同)进行排序,交流教师模拟考核结果处在平均数之下20%人数之内的,则领取派出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处在平均数之下30%人数之内的,则领取派出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80%;处在平均数之上(含平均数)30%人数之内的,则领取派出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1.1倍;处在超过平均数之上30%人数位置的,则领取派出学校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1.2倍。超过平均数的增量部分由区教育局统筹解决。

(四)教师在交流期间,若原学校进行专业技术岗位竞聘,其在交流任教学校取得的业绩有效,交流学校及任教学科科组出具的评价意见应作为竞聘的依据。

(五)各学校领导要树立大局意识,不得阻挠教师的个人交流申请,若学校有阻挠行为的,则视情节轻重给予学校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相关教师应服从学校或上级做出的流动安排,若不服从安排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合同。

(六)各学校应多关心交流教师的工作和生活,为他们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尽量为他们解决工作、学习、生活方面的困难,使他们安心工作,多出成绩。派出学校应指定专人定期与交流教师联系,及时了解他们的情况。

六、区内城乡教师交流仍按区教育局原办法执行,教师正常的人事调动工作按现行规定进行。

 

                           广州市番禺区教育局

                            2014年3月20日